《安全生產法》修訂要點解讀
發布時間:2015年6月15日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新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將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新《安全生產法》”)。此次修訂涉及內容較廣,從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監管主體、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義務、加大違法懲處力度等方面做出調整與補充,新確立了多項安全生產監管制度與措施,涉及修改的條款達70多條。下文將就其中重點內容予以介紹。
一、 進一步明確安全生產監管主體
新《安全生產法》對于國家在安全生產監管方面的職責在不同政府層級作了進一步劃分,即: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重大問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因此,生產經營單位將來除會受到原先來自有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管外,還將面臨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地方政府派出機關的直接監督與檢查,所承受的來自地方政府的監管壓力必將進一步增大。
安全生產監管出“硬招”
此外,新《安全生產法》還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明確定義,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因此,在實踐中行使具體安全生產監管職能的部門除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外,還包括對特定行業、領域起監管職能的部門,包括國防科工委、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等。
就生產經營單位的自我管理,新《安全生產法》一方面規定了有關協會組織可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以促進生產經營單位的加強安全管理;另一方面,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其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二、 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新《安全生產法》在原法基礎上,基于實踐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規定了一系列新的安全生產管理義務。
(一) 強調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
新《安全生產法》將“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納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之一。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勞動者以及學校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與學校對此承擔協助義務。此外,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二) 擴大了需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的生產經營單位范圍
新《安全生產法》在原法基礎上規定,除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外,金屬冶煉以及道路運輸單位亦需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原法為三百人)以上的,同樣需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請注意的是,新《安全生產法》明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的被派遣勞動者亦屬于上述“從業人員”范疇,并具有同等權利與義務。
新《安全生產法》還以專款特別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范圍,包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新《安全生產法》要求,對于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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